黄埔区新型事业单位监管现状及相关对策建议

-- 2022-08-17

 

    近年来,黄埔区委编办围绕服务“四区四中心”战略布局、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建设,积极开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新型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创新和探索,于2020年出台了首个区县级《黄埔区新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新型事业单位登记管辖权限、登记程序以及监管模式。经过两年多的实践,登记监管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新型事业单位的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和提升。

    一、当前新型事业单位监管的主要形式

    目前在黄埔区登记设立的新型事业单位共有26所,其中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11所、大公办幼儿园15所,对该类单位的监管主要是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开展:

    一是登记前通过对新型事业单位内部治理架构搭建和事业单位章程制定进行指导和审查,确保新型事业单位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登记规定,在登记后能够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同时,开展新设单位登记前实地核验,对相关资产、资质、活动能力情况进行了解,多维强化事前监管。二是通过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事项抽查等工作对新型事业单位资产损益、奖惩、涉诉情况、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依托广州市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将新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进行录入和公示,实现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监督。

    二、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信息掌握不及时,共享机制有待建立。目前对新型事业单位运作情况、登记事项变动情况、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情况等各类信息仍存在掌握不及时、不全面问题,监管工作未能实现“耳聪目明”,与各部门、事业单位之间未建立起畅通高效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二是处罚措施执行难,监管威慑力有待提升。目前新型事业单位在监管方式上主要还是采取与传统事业单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相对单一。在处罚措施执行方面虽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了可采取“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法人证书及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证书及印章”等处罚措施,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通报举办单位”外,其余处罚措施实施存有难度,监管抓手相对较少,监管威慑力欠佳。三是监管仍处探索阶段,工作经验有待积累。新型事业单位是近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类机构设置模式,各地开展登记监管工作时间不长,可学习借鉴的经验较少。黄埔区自2020年开展相关工作以来,虽积累了一定监管工作经验,但在创新监管方式、相关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责任分工上还需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对加强和创新新型事业单位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实施分类监管,推进差异化执法

    针对新型事业单位的机构特点,在具体监管举措、力度、频次上建议采取有别于传统事业单位的监管举措,实行分类监管。如在开展实地核查和日常巡查工作方面,采取有别于传统事业单位核查的做法,实行核查全覆盖,以确保登记机关每年对新型事业单位实地走访核查不少于一次,必要时还可会同举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国资等部门进行联合核查;同时强化专项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对存在投诉举报或曾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型事业单位,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巡访力度。

    (二)完善治理机构,提高法人管理效能

    一是强化新型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指导事业单位将党组织建设作为一个专章写入章程,突出党组织对新型事业单位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作用,逐步推动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事业单位在党的监督领导下开展活动,并长期保持先进性,使之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真正内化为单位开展活动愿景和宗旨。二是规范新型事业单位权力运行结构。推动监事会设立工作,监事会可由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公益服务对象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理事会、管理层进行监督,形成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制,避免理事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出现监管不力问题,充分发挥法人治理最佳效果。三是强化工会参与监督的作用。鼓励事业单位通过成立职工大会,发挥工会在参与监督决策机构、审议单位工作报告等方面作用,强化职工监督力量,完善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

    (三)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协同监管能力

    一是建立重要信息通报制度。登记机关与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行业主管、财政、国资等部门或单位之间建立重要信息通报制度,明确涉及新型事业单位处罚、国有资产投入、重大项目建设、法定代表人等重要情况发生变动时,各相关部门需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以便及时掌握新型事业单位运营情况,引导监管工作更精准高效开展。二是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对新型事业单位监管责任意识,明确举办单位、行业主管、财政、国资、审计各部门职责分工,可通过制定监管权责清单等形式,明确监管职责、厘清监管边界,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堵住监管盲区。三是探索建立退出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注销情形外,依照有关规定,对履职情况不理想、多次违反法律法规、社会评价较差的新型事业单位,探索对其实施责令撤销,进行注销登记,以此达到畅通新型事业单位退出路径,新型事业单位实现“能出能进”,同时又能促进新型事业单位自觉提高履职能力的目的。

    (四)拓宽监管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一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构建信联合惩戒机制。以信用信息系统为依托,联合各有关部门,探索对事业单位实行信用综合评价。监管机关可根据评价结果、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同时探索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格局。二是多维度公布监督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度。除了目前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布投诉及监督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在事业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举办单位、登记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形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群众对监督途径知晓度,营造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三是采取特别标识,提升群众监督力度。鉴于新型事业单位的机构特性及运行特点,为使其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建议在法人证书样式上与传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进行区别,可以通过标注特别标识、改变外观设计等方式突出这类机构特性,提醒公众对这类机构及其开展活动风险等各方面更充分了解、更准确评判、更好进行监督。(黄埔区委编办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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