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委编办构建议事协调机构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 2022-10-08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印发《海珠区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规范管理办法》,建立日常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更加精简科学,运行更加规范有效。

    一是坚持总量控制,把严设立环节。坚持严控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新设立区级议事协调机构,须经区委编委领导同志审批同意,且原则上应明确区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其中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仅明确职务岗位,不明确具体人员名单。除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设立的外,原则上不设立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做到从严准入。

    二是坚持程序规范,把好运行环节。坚持抓好议事协调机构规范运行,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更名、职责调整、领导成员增减(非具体人员名单调整)、撤销等事宜,须经区委编委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按归口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发文。首次明确组成人员名单以及组成人员日常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牵头部门报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发文,并抄送区委编办。

    三是坚持协调高效,把牢监督环节。坚持加强对区级议事协调机构日常运行监管,定期进行评估监督、清理规范。不得擅自或未经程序设立、调整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变相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不得擅自改变议事协调机构职责或超越权限开展工作,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工作组,确保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海珠区委编办 陈丽怡 邹行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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