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再压减

-- 来源:南方日报2016-11-15


    市编办网讯  近期,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版《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新版《目录》仅保留1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标志着广州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新版《目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最新调整情况,在广州市2015版《目录》基础上,压减4项并重新调整分类、表述编制而成。据了解,此次调整最大的变化是,根据法规法规调整,不再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留为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表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分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将“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场所”拆分为“期货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审批”、“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新版《目录》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证券公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审批”“期货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批”“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市编办审改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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