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市编办出台《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 来源: 中国机构编制网2015-02-13


    市编办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推动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发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的要求,山东泰安市编办制定印发了《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绩效管理项目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全市机构编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进行确定,每年4月底前向县市区编办印发机构编制工作绩效管理项目及评价标准。

    《实施办法》明确,绩效管理项目由市编办承担管理任务的科室、单位对纳入绩效管理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实施中期检验评估和年底绩效评价。每年年末,根据绩效管理实施情况,形成各县市区编办机构编制工作绩效管理年度报告,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通过印发通报的形式,逐一向各县市区编委主任、编办书面反馈。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市区编办每个绩效管理项目得分、综合得分和评价等次,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成限期纠正;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上一条:预算改革要突出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