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法制史研究》读后感

2020-08-06

 
    听着报道里防汛救灾的消息,看着电视中一片泽国的画面,不禁想起一句俗语“一部华夏史就是一部水利史”。从大禹治水开始,千百年来我们先祖们就与水灾害进行着不屈不挠且漫长的斗争,上演着一幕幕可歌可泣的生存史诗,也留给了我们一部部厚重的治理法典。
    据历史记载,从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的两千多年间,中国发生较大洪水灾害1092次,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较大的水灾。在如此频繁的水灾面前,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只能是依靠国家机器才能有所作为,这就涉及到国家是如何设置相关机构来管理这件头等大事。历史上一般以舜任命大禹为司空负责治水作为中国水官设立之始。随着朝代更迭,继承发展或是另立新设不断往复,大致有以工部、水部系统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有以都水监系统的工程修建机构,还有地方水官系统。有中央派驻地方的,也有地方官兼任的,还有监察部门、武职系统的外派的。有为专门重要水利灌溉工程设专门机构管理的,也有为特殊河水流域设专门机构的,还有为航运运河设专门机构的。总之是级别较高、体系完备,很好地促进了我国古代水利事业的发展。同样,中国古代的水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中央政府颁布的成文法,如唐代的《水部式》,它是现存最早的全国性综合性水利法规;金代的《河防令》,它是现在能见到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防洪法令,以及历代皇帝的单项谕旨等。二是地方性水利工程的专项法规,如汉代为六辅渠定的“水令”,专门针对甘泉水灌区的《敦煌水渠》,元代专门针对关中郑白渠的《洪堰制度》《用水则例》等。再以《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综合大法中有关盗决河防、失时不修河防等的处罚规定进行筑底,构成了较为权责相等的水利法制体系。
    在感慨古人治河治水智慧的同时,发现南方水系治理史料相对不足,珠江治理的记载最早见于宋代,长江治理可追溯至春秋战国,西汉时襄阳附近已出现堤防,以后荆江段和汉水中下游成了历代防洪重点。可能是古代政治经济的重心一直在北方,也有可能长江、珠江水系河道较为稳定,所以管理机构和修守制度不很完善。特别是长江流域,没有按流域、水系设置水利专职官员、机构,导致不能从整体上统筹解决洪水的蓄泄问题,湖北、湖南等沿江地区出现了长期的争论和冲突。鉴于此,在制定法律和设置机构时,既要了解现实条件,也要求诸于历史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条在总结我国防洪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防洪工作的管理体制,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这里的流域包括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七大江河及太湖流域。这也是我国水事法律中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第一次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本书很好地介绍了历史上重大水利事件的变迁过程又关注了水利法制建设的变化沿袭,是水利“通史”也是法制“专史”。当然,“水利”不仅仅是防汛抗洪,还包括农田灌溉、水利工程、航运管理、城市给水等等,该书均有涉及,值得一读。(实名制管理和统计处 曾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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