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报送工作的函

穗编办函[2015]34号

来源:市编办2015-02-13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请各单位将《关于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的通知》及时转送到所属事业单位,并督促事业单位认真做好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工作。

    附件:关于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关于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穗事管[2015]1号)

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事业单位须于2015年3月31日前,登录“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网(www.gdsy.gov.cn)填写并提交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等材料(不需提交纸质材料),年度报告应全面、准确反映上年度本单位按照宗旨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以及年末资产、经费收支、受奖惩和评估、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接受捐赠和使用等情况,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年度报告内容将通过“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年度报告内容涉密,不宜公开的,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否则视为同意公示。

    三、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作为开展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法人不提交或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记入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向社会披露,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