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纪发〔2010〕20号

-- 来源: 广东机构编制网2015-02-13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编办,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落实党纪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省纪委、省编办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纪委、省编办反映。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8月13日  



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送条件】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处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时,遇有《解释》所列违纪情况,认为需要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纪律检查机关查处。纪律检查机关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违纪线索材料,并按职责分工移送有关办案室查处。

    第三条【移送管辖】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涉嫌违纪线索材料,原则上按违纪行为人的处分批准权限确定接受移送的纪律检查机关。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移送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应转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移送。必要时,征得同级纪律检查机关同意,也可直接移送同级纪律检查机关。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移送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应商同级纪律检查机关后,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定移送。

    第四条【移送调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需要移送的涉嫌违纪线索材料,须作专项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按程序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批准移送的,应当在5日内办理移送手续。

    专项调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有关书面或电子材料,要求有关组织、个人提供有关情况或作出说明等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移送材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涉嫌违纪线索材料,要做到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时,应当附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书;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认定的涉嫌违纪事实和涉嫌违纪的线索材料;

    (三)涉嫌违纪行为的调查报告;

    (四)所有证据材料;

    (五)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移送手续】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书的回执上签字,自签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按照纪律检查机关办案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查处。处理完毕后在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七条【移送退回】 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机构编制涉嫌违纪行为时,认为依照《解释》对责任人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退回移送机关处理。移送机关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条【部门配合】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涉嫌违纪行为专项调查,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商请纪律检查机关给予支持或提前介入。对已经由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的机构编制涉嫌违纪案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予积极配合和协助调查。

    第九条【责任追究】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涉嫌违纪线索材料不按规定移送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对已受理的机构编制违纪线索材料拖延不办或不按规定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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