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机编〔2012〕22号

-- 来源:广东机构编制网2015-02-13

 

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根据8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粤府〔2012〕106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积极稳妥向社会转移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根据转移职能是否可以实行市场竞争和实现竞争的程度,以及可降低社会成本的程度,采取合理的方式分类向社会转移职能并进行监管。

    (二)公平公开。采取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

    (三)积极稳妥。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社会发展现状、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程度等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特殊情况可设定过渡期,确保相关事项能“转得出、接得稳”。

    (四)依法监管。职能转出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转到依法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上,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退出机制,确保转出去后能“管得住”。

    三、转移内容和分类

    (一)转移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向社会转移。

    (二)事项分类。

    1.充分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不限定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

    2.适度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评价、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

    3.非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很高,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四、承接主体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个别事项因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暂考虑转移给事业单位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按照转移职能的分类,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接适度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5.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6.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接非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除应符合承接竞争性事项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全行业代表性。

    2.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五、转移方式和程序

    (一)转移方式。

    1.公告转移。对充分竞争性事项,职能转出部门应向社会发布公告,由社会主体承接实施该事项。

    2.竞争转移。对适度竞争性事项,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选择若干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职能。

    3.授权转移。对非竞争性事项,一般通过制订或修改相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授权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或者将事业单位改制为法定机构承接。在立法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之前,应当按照转移程序,择优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

    (二)转移程序。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者日常管理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实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提出拟转移的职能、方式、承接主体范围等并说明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等部门进行评估,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制定方案。对适度竞争和非竞争性事项,职能转出部门应当在转移职能事项公布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转移职能的分类和转移方式制定实施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审定。

    3.组织实施。转移实施方案经审定同意后,职能转出部门应当立即按以下步骤实施:①公告事宜。由职能转出部门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转移的职能和方式、承接主体条件、承接要求、竞争程序等相关内容。②报名竞争。由社会主体根据公告向职能转出部门提出承接申请,职能转出部门从中择优选择若干个或一个社会主体承担。③公示名单。在拟定承接主体名单后,要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④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出部门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⑤事项交接。职能转出部门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对充分竞争性事项的转移,职能转出部门只需向社会公告转移的事项和方式。

对2012年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的第一、二批转移职能,必须在2013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转移工作,第三批转移职能必须在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转移工作。

    4.监督评估。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后,职能转出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确保转移职能后承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的质量和绩效。

    六、实施要求

    (一)关于立法授权。非竞争性事项转移需要立法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的,应当在1-2年内制订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相关立法事项,除经济特区和较大的市外,由省统筹考虑,并按照法律程序和精简效能原则,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职能授权一家社会主体或法定机构承接。

事业单位改制为法定机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应当在立法中明确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解除隶属关系,享有法定事权,依法履行相关职能,依法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二)关于加强监管。职能转出部门要及时制订转移职能后的监管办法,内容应当包括:

    1.职能转出部门和承接主体的权责利关系。在职能正式转移交接之前,相关工作仍暂由原职能转出部门实施,并承担管理责任;在交接之后,由承接主体负责,职能转出部门不再承担管理责任,但要承担监督责任。

    2.事项办理标准和程序。对转移的职能,要建立开展工作的裁量标准、执行标准等相关标准,以及明确操作指引、操作流程等相关程序性要求。

    3.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职能转出部门就承接主体如何实施承接职能的情况进行评估,明确相关的评估指标和标准,以及具体的工作方案。

    4.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承接主体定期反馈执行情况等制度。明确承接主体遵守转移职能协议的义务,建立退出机制,违反协议规定的,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承接主体的违约责任。对适度竞争性事项,必要时可以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三)关于政策支持。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后,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材料备案。承接转移职能协议、监管办法等材料,须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民政、法制等部门。

    七、职责分工

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①起草向社会转移职能政策文件;②协调、指导同级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开展转移职能工作;③牵头审定部门转移职能实施方案,对转移职能的分类进行界定;④组织转移职能评估考核工作;⑤推进法定机构试点工作,协调法定机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二)监察部门。①对部门转移职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②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③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转移职能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确保转移职能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法制部门。①对转移职能进行合法性审查;②制定相关立法工作规划,支持和配合出台转移职能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民政部门。①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事项的能力;②建立社会组织自律建设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③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办会,规范管理,公开透明,诚信自律,高效运作。

    (五)财税部门。研究完善职能转移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确保有关事项“转得出、接得住”。

    (六)物价部门。①承接主体根据政府职能转移内容要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营服务性项目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明确收费标准;②指导承接主体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自律,规范各类价格及收费行为;③组织指导对承接主体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及信访,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

    (七)审计部门。对转移职能所涉及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并进行审计评价。

    (八)宣传部门。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发布、舆论监督工作,营造有利于社会承接转移职能的舆论氛围。

    (九)各职能部门。①梳理本部门职能事项,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动向社会转移职能;②掌握本行业中能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的情况;③按要求制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④落实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具体工作;⑤制定转移职能后的工作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⑥对需立法授权的转移职能牵头制订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⑦指导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工作。

上一条: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