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

--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2021-07-19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四、各镇街应当根据省的要求和部署,统一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开展行政执法。
    五、相关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原实施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原实施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六、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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