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2015-02-14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市民族宗教局) ,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拟订本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组织协调本市涉及民族因素的文化、体育等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

    (五)指导本市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八)指导区、县级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建立和落实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电、督办、会务、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保卫、外事、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法制方面重大问题和我市五大宗教以外宗教活动问题;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区、县级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法制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为区、县级市宗教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具体指导;承担宗教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法律咨询服务和宗教界人士的法制教育;组织全市宗教界开展反邪教教育和做好有关防范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法制方面的其他事项。

    (三)民族工作处。

    负责城市民族事务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防范、制止境内外民族分裂分子渗透;组织拟订本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民族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四)宗教工作一处。

    负责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佛教、道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指导佛教、道教团体及其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佛教、道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培养和推荐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指导区、县级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道教做好寺观的规划建设和维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文物寺观的保护工作。

    (五)宗教工作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和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培养和推荐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指导区、县级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做好教堂的规划建设和维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文物教堂的保护工作。

    (六)宗教工作三处。

    负责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伊斯兰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指导伊斯兰教团体、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联系伊斯兰教和民间信仰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培养和推荐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指导区、县级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伊斯兰教做好清真寺的规划建设和维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宗教重点文物清真寺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