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4年11月初同意通过《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南沙意见》)。该《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并以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港澳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多部委、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
《南沙意见》大致的政策框架,与去年年底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意见》)存在不少相似之处,包括支持探索开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试验,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以及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等。
《南沙意见》就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提出两方面意见。一方面是支持南沙新区充分发挥政策、区位和产业优势,积极发展科技金融和航运金融等特色金融业,推动粤港澳台金融服务合作;另一方面是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探索开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试验。
在具体深化粤港澳台金融更紧密合作时,《南沙意见》支持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南沙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PA)框架下,支持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更紧密合作。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南沙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到南沙新区开展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合资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允许南沙新区内的金融机构为港澳台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
《南沙意见》在支持南沙新区金融创新发展的部分还提出,支持南沙新区金融创新发展:支持设立在南沙新区的银行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的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支持南沙新区银行机构按规定研究办理外币离岸业务。允许南沙新区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研究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的可行性。支持南沙新区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推进境内期货交易所交割仓库体系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南沙新区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健康保险公司等专业性保险机构。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全国性、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人民币计价业务试点。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在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下,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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