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穗府办〔2012〕20号

--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2015-02-15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近期对市政府系统的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市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市议事协调机构

    经过本次清理,市政府系统共保留91个市议事协调机构,除此之外,在本文印发前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设立的市议事协调机构一律撤销。

    保留的市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在职能范围内积极主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各承办单位在本文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就机构职能、成员组成、撤销的条件和时限等事项专文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按程序发文确认。

    撤销的市议事协调机构尚未完成的工作任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各有关单位配合协助,确有必要时可提请市领导协调。

    二、严格控制市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

    对于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再设立新的市议事协调机构;对时效性较强、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任务,可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但不由市领导担任召集人(主持人),也不纳入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新设立的市议事协调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设立的;属于全市重点工作、任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且呈长期性、周期性特点,需要经常组织协调多方面共同完成的。符合以上设立条件确需新设立的市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采用联席会议的形式。

    新设立的市议事协调机构应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由承办单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就市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理由和依据、职能、领导组成、成员单位、撤销的条件和时限等事项专文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按程序办文,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府办公厅按程序发文成立,抄送市编办备案。

    三、严格做好市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

    市议事协调机构的更名、合并,由承办单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专文请示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府办公厅发文,抄送市编办备案。

    市议事协调机构中涉及市政府领导的调整,由市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并发文,抄送市编办备案;涉及其他成员的调整,由市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审批和发文,抄送市编办备案。

    建立市议事协调机构正常退出机制、定期调整制度、评估监督机制,具体由市编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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