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编制事项

 

一、办理依据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二)《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修订)。

二、范围和条件

(一)办理范围。党委、人大机关、政府、政协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基本条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行政单位的设置、编制核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涉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审批、审定。

(三)具体项目

涉及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变动,职能配置、调整,设置机构、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明确或改变经费来源、隶属关系等机构编制事项。

(四)申报材料

1.申报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依据、机构名称与规格、职能配置或职责分工、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等。

2.申报表(如有需要)。

3.相关依据材料原文或复印件。